沒有合夥協議屬於不當得利嗎
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看,僅僅靠沒有合夥協議無法判斷。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
在此行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
二、他方受有損失。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於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例:買賣被撤銷,一方從對方獲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據,即使相對人受有損失,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如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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