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的區別是怎麼樣的?
一、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的區別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董事長是召集和主持董事會的董事。也就是說,董事長首先是董事,符合公司法對於董事的產生(股東會選任)、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和任職資格(公司法第147條)的強制性規定。其次,董事長的產生程式完全由章程規定
兩者的產生方式不同,董事長是選舉產生的,可以通過選舉進行更換。法人則是指依法定程式成立,具有組織章程與機構,擁有獨立財產,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並能在法院起訴、應訴的組織體。兩者的職權也不同,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相關權利,董事長的議事規則和方式,都由章程規定。
二、法定代表人必須是董事長嗎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不一定由董事長擔任。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因犯有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有哪些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稽核。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的區別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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