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散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在公司解散之前,是有一定的條件的,也是有關糾紛中最敏感的問題,更是訴訟中的難點問題。因為這其中牽涉了太多的人和事情,以及不同人員之間的關係與權益的保護。但是在我國的現狀來說,有關公司解散的一些規定製度並不是很健全,因此大量的相關案件法院都沒有辦法辦理,有關股東的權益保護熱度也越來越高,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
公司的解散在《公司法》中僅有的幾條規定中有四條有關公司解散的條件:
1.在公司營業期但期限到了之後或者是因為出現的一些其他的事情而導致解散;
2.在所有的股東商討決定之後,做出對公司解散的決定;由於公司出現的一些事由而導致的需要合併或者要成立出來的分公司而導致的公司的解散;
3.公司在違背了法律法規的情形下,而導致的被責令禁止導致公司的解散。
4.還有一種是單個股東提出要求解散公司,但是在國內並沒有法律明確的指出相關的解決辦法,但這種情況在國外是普遍的,只是要在一定的範圍內進行行使。
對股東的保護是很重要的
股東的權益是否受到保護,在公司中有主要的作用,一旦股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或者是其他的股東的威脅,但是又不能轉讓或者退股等方式自救,那麼就可以提出解散公司的要求,否則股東的一些權益與目的便會沒有辦法實現,投資的積極性便會受到打擊。
因此,股東請求解散和股份轉讓差不多,是股東不可缺少的一項權利。
再來看有關公司解散清算的一些問題。
清算應該在公司解散之後立即進行。
1.但是由於制度還存在許多的不足,因此,許多的案件都沒有辦法得到解決。公司解散後,如果股東不自行清算,那麼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清算,並指定清算人承擔責任。
2.還有一種是具有很大爭議的清算規則,是公司解散後清算不及時,而股東又具有行使分配權,要求對公司進行清算,但是因為現有的法律法規不夠明確,因此法院對此案件大多都是不能夠受理的。
而因為有些問題會將法院捲入其中,法院會因為清算的問題而比較煩亂,因此,法院一般不會接受此項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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