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不成怎麼辦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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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協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無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但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而仲裁調解書和民事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則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書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在本節後半部分加以闡述。
上文就是調解協議書效力的相關內容,總而言之,無論是民事訴訟案件中,還是勞動仲裁案件中,調解協議書都是在當事人接受協議書,或者在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上簽字蓋章後就會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在接受調解協議書之前是可以反悔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河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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