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與撤銷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一、婚姻無效與撤銷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裡“自始無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記機關、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關係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在未經法律程式宣告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按無效對待。
婚姻關係無效或被撤銷產生兩個法律後果:
1、人身關係方面。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民法典》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2、財產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自己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以維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二、婚姻無效要如何救濟?
對於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式,即當受害人在婚姻登記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其中,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婚姻登記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是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要想救濟無效婚姻,可以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行政救濟,一種是民事訴訟救濟,去民政部門辦理登記行為手續屬於行政確認行為,由於審查不合格所造成的婚姻無效,應該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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