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鄰里裡糾紛物業有權利停電嗎?
一、小區鄰里裡糾紛物業有權利停電嗎?
依照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得停水停電的,理由如下:
小區業主供水供電合同的相對人是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根據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用水用電人有義務繳交水費電費,而供水代電人有義務依約供水供電。也就是說,用水用電人享有要求供水供電的權利,而供水供電人則享有收取水費電費的權利。
物業管理公司不屬於小區內的供水供電人,其不享有停水停電權。停水停電權是供水供電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合同履行抗辨權。在物業管理合同中,雙方即使約定在業主欠費情況下,賦予物業管理公司以停水停電權,這顯然也侵犯了供水供電人的權利。在合同法上,這屬於涉他合同條款。依法理,這種條款一般應經得第三人即供水供電人同意。否則,即為無效。
物業管理公司即使代為收取水費、電費,這種“收費權”只是受供水供電人委託。在業主拖欠水電費的情況下,只有經過水電供應部門授權,物業才有權去停業主的水電,而物業因其它原因對業主停水停電是不會得到水電供應部門授權的。
二、物業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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