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常見糾紛有哪些?
一、物業管理常見糾紛有哪些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糾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糾紛、保管合同糾紛、相鄰關係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名譽權糾紛、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無因管理糾紛等。
二、物業糾紛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一)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方式,概括越來有以下幾種,也常用到的
1、當事人各方自選協商和解;
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
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
4、司法訴訟。
以上幾種方式孰優孰劣,難作評定,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自選協商和解是雙方對話解決糾紛的方式,而後面三種則是藉助第三方解決糾紛的方式。
(二)糾紛的調解,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當事人一方如不執行,則前功盡棄。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其他手段解決。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三)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仲裁
1、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的應是民事性質的爭議,主要是基於合同的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如一個在廣州履行的合同寫明:“有關本合同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無法協商時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業主與物業之間產生糾紛,其實也是很正常的一種情況。而此時當事人面對這樣的糾紛,應該積極想辦法來處理,當然處理方式不能採取非法的或者暴力手段,這樣不僅糾紛不會得到解決,同時還有可能將矛盾擴大,不利於糾紛的處理。實際應該選擇怎樣的解決方式,一般要求當事人結合具體的情況來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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