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享有的所有權是什麼?
具體來說,業主有以下權利:
第一,住房財產權:業主對所購房屋的權利是來自業權,也就是住房財產權。政府規定業主應享有的基本物業權益有:小區的道路、綠化、休憩地、空餘地、電梯、樓梯、連廊、走廊或政府規定的其他公用設施的權益。業權特指買房人在獲得商品房產權的同時,對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如樓頂廣告、地面公共停車位、公共綠地等所擁有的使用權和收益權。
第二,物業服務自主選擇權: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業主對於物業採用何種方式進行管理具有選擇權。在共有物業的處分中,這個權力由全體業主來行使,通常授權業主委員會來具體行使,共有物業中任何一個單獨的業主無權單獨行使該權力。
在業主享有的權利中,住房所有權是基礎和核心,共有所有權和成員權的產生和存在都是源於專有所有權。成員權是與物業管理關係最直接的權利,具體包括:知情權;表決權;參與制訂規約權;選舉及解任管理者的權利;請求權;監督權。
法條連結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小區業主是購買了自己所住的房屋以及如果在小區中擁有其他物業的,那麼這一些房屋和物業都是屬於業主的不動產,這些不動產的所有權是歸業主的。物業是不能夠對業主的不動產進行侵佔,其他人也不能夠進行侵佔業主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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