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責任有沒有?
一、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責任有沒有?
小區高空墜物車頂被砸,物業該不該負責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是不可抗力,物業不該負責。
如果是物業管理的可移動物品墜落,車頂被砸,物業應該負責。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為此,對於高空拋物及傷害事故物業管理部門可採取以下措施:
1、物業公司進行高空維修、清洗外牆面等高空作業時,做好防護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墜落,在作業工作期間樹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繞道行走或安排專門人員引導行人。
2、平時,物業公司要做好建築外牆的檢查和日常養護,避免發生公共區域設施如外牆皮,公共區域玻璃,窗戶等物墜落造成對業主的傷害。
3、日常工作中,要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讓小區居民能夠認識到從高空物是不道德不文明的行為,提高居民素質,從根本上杜絕高空拋物的現象發生。
4、一旦出現高空墜物傷害事件,物業公司要做好搶救傷員和現場保護區工作,依據現場情況及時報警,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證據保全工作。
5、對於一些高空拋物多發部位採用先進的攝像技術進行監控,以獲取事故的第一手材料和證據,使物業公司處於主動地位等等。
二、高空墜物砸到車法律責任怎麼界定
1、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
2、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適用。
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高空墜物對於責任的認定,是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麼樣的,根據劃分的責任來具體協商賠償的問題,所以,在自己的車子被砸了以後,一定要先認定主要責任人是誰,這樣才能得到實際的賠償,而且對於當事人一定要做好防止高空墜物的措施,才能避免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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