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終止租房合同算違約嗎?
一、疫情期間終止租房合同算違約嗎?
疫情期間終止租房合同算違約,但是可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如果承租人是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承租人算是違約解除,只要承擔了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即可,一般商用的房屋租賃合同違約責任較重,居住型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較輕,一般為一個月的房租。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但是該種解除也存在一個風險及出租人要求繼續履行,雖然一般情形下這種情況少見。
二、解除租賃合同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如果承租人與出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在到期後未續簽期間,那麼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租賃房屋居住的話是屬於雙方當事人在真實意思表示之下所簽訂的合同,而且雙方已經建立起了這樣的一種租賃關係,同時需要注意如果因為疫情終止租房合同的話,是否是屬於違約責任,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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