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租房者退房要付違約金嗎?
一、如果租房者退房要付違約金嗎?
租房者退房是否需要付違約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因為租房者在租賃期未滿的情況下提前退房,需要根據租房合同上的約定來確定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是若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承租就不用支付違約金。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房提前退租違約金交多少才合理
1、看合同約定。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都會違約一些違約的事項。如果租客提前退房了,那麼就屬於違約的現象,可以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的則按合同約定的執行。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以互相協商來解決違約金的問題。
2、一般情況是相當於一個月的租金。在租房子的時候,我們一般都會交一個月的押金。而且在租賃合同裡都有押金條款的,押金是一個月的租金,也就是說提前退租,屬於違約的現象,押金就不退了。這是《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的。
3、互相協商解決。如果房東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太高,我們可以互相協商解決。因為,違約金的金額,多不能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30%。
三、承租人的解除權
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二十九條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法律後果】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
我們認為,對於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於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
(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於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於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於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於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是租方與承租方締結的契約關係,為了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在進行房屋租賃時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在發生意外情況時,可以很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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