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租賃可以適用撤銷權麼
可以適用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定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為;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4、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5、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租賃財產,構成惡意轉讓資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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