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哪些情況下合同不成立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租賃合同無效房屋使用費怎麼辦
司法解釋規定,儘管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使用了租賃房屋,不要求交租金,但要交房屋使用費。司法解釋這樣規定,是出於對出租人佔有利益的保護,對租賃合同無效採用的是折價補償的方式,是公平的、合理的。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雙方返還依據無效合同而取得的對方的財產,民法典沒有規定要給予使用費。但承租人住出租人的房子,如果不交使用費,就不公平。
房屋使用費用按什麼標準來算,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使用費的,法院一般應予支援。那就是說,房屋使用費的標準相當於租金的標準。這樣做的原因,在於避免不必要的評估對當事人增加負擔,因而為之。
對此,完全按照租金的標準計算房屋使用費有一定的問題,因為畢竟是一個無效合同,房屋使用費可以適當低於租金標準,最高也不應超過約定的租金。這就體現了合同是無效的,無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和生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後果應當有所區別。
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審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為成立。
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方面來審查: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
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有效的租賃合同一定是在內容上合法合規,並且是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的合同,才是屬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否則都是屬於無效的合同,即使雙方簽字,蓋章,也不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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