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已籤買房合同能毀約嗎
一、買家已籤買房合同能毀約嗎?
簽完買房合同以後是不能毀約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有關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商品房買受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與開發商之間的買賣合同:
1、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
2、二次抵押
按照《解釋》第八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此外,買受人還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按照《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4、出售已抵押房
按照《解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5、房屋有嚴重質量問題
按照《解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6、面積誤差
按照《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援。
7、延遲交房
按照《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
在買房合同簽訂以後,買家和賣家都無權利隨便的毀約,無論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是二手房買賣合同,毀約以後的違約金標準以合同的約定為準,在購買二手房的過程中,類似於房子存在二次抵押才導致解約的,中介公司都得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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