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佔有交付的方式是什麼?
在我國大中城市,尤其是沿海發達城市,商品房市場火爆,不管是新房還是二手房,都有不少人購買。人們到售樓處買新房,會簽署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然後去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當房屋交付使用後,才能安排施工隊進行裝修。房屋交付是商品房買賣中關鍵的一環,那麼,房屋佔有交付的方式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一、房屋佔有交付的方式是什麼?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商品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釋可知,對於房屋的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當事人對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體明確的約定。因此,在實踐中,“領鑰匙”等方式可以視作對房屋的交付使用。
二、房屋延遲交付的違約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另有約定”實質是出賣人事先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允許遲延交房事由,該事由成立將免除出賣人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故其合法性與公平性將成為爭議焦點。出賣人通常會將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難題等作為免責事由。
三、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怎麼辦?
《建築法》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現行竣工驗收合格標準分為工程驗收合格、綜合驗收合格、分期綜合驗收合格,北京市則將規劃驗收合格作為合格標準。工程驗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為標誌,綜合驗收合格與規劃驗收合格則包括公共設施、綠化、道路、停車場等整體驗收,還包括取得規劃、消防、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並請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後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主張相同權利。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在房屋買賣中,產權轉移佔用就表示已經交付給買方使用。一般來說,房屋佔有交付的方式是領鑰匙,業主拿到鑰匙後就可以驗房,然後裝修。如果開發商延遲交付,業主可以根據合同條款維權,給業主造成的損失開發商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房屋質量引發糾紛的,業主可以到住建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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