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可否解除購房合同
一、開發商逾期交房,可否解除購房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的規定,你若想單方面要求開發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退回購房款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你對開發商交房進行了合理催告。
(2)開發商在經催告後的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及時交房。
(3)你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未有關於房屋解除合同的特別規定。
如若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則你有權單方面要求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要求其退還你所交的購房款。
由此可見,在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時候,作為購房者並不能立即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逾期交房購房者如何維權
對於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購房者根據自己所要達到的目的,結合合同的具體約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具體如下:
(一)如果合同中對逾期交房的處理有明確約定的,一般按照約定處理。
(二)在合同中對逾期交房的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等情形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三)購房者對於開發商逾期交付的房屋進行使用的,仍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四)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催告後應給予三個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屆滿時,開發商仍不能按時交付的,購房者請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法院支援。
(五)當遲延交房發生後,購房人在一年之內都沒有催告開發商交付房屋的,視為其放棄解除權的行使。
房屋買賣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之後,從該合同生效開始,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而作為其中的賣方,必然要按照約定交房給買方才行,否則構成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在賣方逾期交房的情況下,買方也不能說馬上就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此時可以先催告賣方,但如果對方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還是沒有履行交房義務的話,那此時才可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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