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辦理房產證需要什麼材料?
企業辦理房產證需要什麼材料?
企業房產證辦理需要以下材料、程式和準備:
1、所需材料:
(1)、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法人代表資格證明及身份證影印件;
(2)、土地使用證;
(3)、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施工許可證;
(6)、竣工驗收證明單;
(7)、建築平面圖。
程式:
(1)、企業持應提交的證件,向房管所提出申領房產證的申請;
(2)、初審:辦證員對申請和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馬上受理並開具收件回執,約定現場查丈時間;
(3)、查丈:辦證員在預定的時間內到現場實地查丈,確定房屋的位置、結構、面積,繪製平面簡圖並註明尺寸和四鄰牆界;
(4)、審批:依據申請資料和查丈結果,對符合政策規定的給予審批,確定房屋產權;
(5)、交費:申領房產證的產權人按規定交納辦證費;
(6)、發證:房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間(4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房屋產權人到房管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準備:
(1)、消防驗收;
(2)、環保竣工驗收(排汙許可證取得,三同時驗收、環境監測報告);
(3)、房產測繪(測繪院);
(4)、防雷驗收(氣象局);
(5)、規劃驗收;
(6)、質監驗收(質監站);
(7)、檔案驗收(檔案管);
(8)、竣工備案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那麼,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一定無效嗎?並非如此。 首先,房地產管理法第條的規定屬於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後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再次,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以後雙方再履行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也並非一定無效。這樣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生效。在賣方沒有拿到房產證時,該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無效,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條件確定不會實現,該就成為一份無效合同了。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產證對於一個購房者來說是必須要進行辦理的,有房產證所有的產權才權自己所有,但在辦理之間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準備一系列的材料,只有材料合法,房管部門才會受理,因此,在辦理之前要多問一下才能更好、更快的進行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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