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不交行嗎
我們在進行購房的時候,所繳納的用來對於我們居住房屋的公共設施和房屋本體進行維修的一個基金即房屋維修基金。我們是不能不交房屋維修基金的,如果房屋的產權人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會產生一定的後果。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房屋維修基金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房屋維修基金不交行嗎
不可以。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房屋維修基金額繳納以及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關於房屋的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裝置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的款項支出,就應當從業主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中支出,而不應當由業主額外繳納,因此,為了避免改造工程等的順利進行,業主是必須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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