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及其構成要件有哪些
代位權構成要件如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對第三人須享有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4、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效力如下:
1.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超出部分,債權人無權代債務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不足部分,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清償,只能另行起訴債務人。
2.對於次債務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應有任何影響。
3.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並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處分,即不得為拋棄、免除、讓與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權行使喪失其效力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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