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設定抵押的不動產有哪些
對於不動產而言,一般涉及到的價值都是比較大的,因此很多人在急需用錢或者為債權提供擔保的時候,就會選擇將不動產進行抵押。但並不是所有的不動產都可以進行抵押,對此,我國規定了不得設定抵押的不動產,那麼這種不動產究竟包括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分析解答。
一、不得設定抵押的不動產有哪些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除外;
3、用於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的房地產;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房地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房地產;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
房地產可以重複設定抵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房地產抵押後,該房地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也就是說重複抵押是允許的,但該房地產的價值要大於(或等於)它所擔保的債權的總和。
二、不能抵押貸款的房子有哪些
1、經濟適用房,尤其是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本身作抵押貸款就受到限制,如果是未滿五年就意味著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就無法做抵押貸款;
2、另外一種不能直接上市交易的房產就是小產權房產,這種房產也是無法做抵押貸款的,因為這種房產就無法到房地局做抵押登記,所以無法操作;
3、部分已購公房。已購公房中有兩種情況不能辦理抵押消費貸款,一種是無法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已購公房;另一種是已購公房中不能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的央產房,因為這樣的房產不能夠上市進行交易,銀行無法取得他項權利。
4、目前正處於抵押狀態的房產,貸款沒有還清,貸款銀行已經具有該房產的他項權利,就不能再次抵押,銀行是不允許的。
在接受他人的不動產進行抵押之前,其實有必要搞清楚,究竟對方提供的不動產是否可以抵押,要是在法律中規定的不得設定抵押的範圍內,此時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要是各位在閱讀了上文之後,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再來電直接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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