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用作抵押的不動產有哪些
一、不可以用作抵押的不動產有哪些
不動產作為抵押物比起其他抵押物來說,更讓人能夠接受,但並不是說所有的不動產都能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擔保。因為不動產的種類較多,每一種類的不動產因其不同的法律關係都有其特殊性,所以在遇到不動產抵押的情況時,一定要區別對待,謹慎處理。
以下就是一些不能作為抵押物的不動產:
1、學校、醫院、國家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業的不動產。
2、軍隊的房地產(一般是不能作為抵押物的)。
3、產權關係不清的房地產。
4、有產權糾紛的房地產。
5、由國家計劃即將拆遷的房地產。
6、違章建築,或未經國家規劃部門和建設部門批准私自建設的建築物等。
7、在未獲全部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產。
8、沒有地上建築物的農村集體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過抵押但未經前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房地產也不能重複抵押。
10、被法院或國家司法機關裁定予以凍結、扣押、監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上述十類不動產都屬於不能作為抵押物的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即使在抵押雙方簽了抵押合同,也辦不了抵押登記手續,所以是無效的。
二、不動產抵押手續要去哪些地方辦理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土地去國土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房屋去房管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以現有的或者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為抵押物的被稱為浮動抵押,應當到抵押人的住所地的工商部門去登記。
在抵押合同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存在無效情形且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抵押權人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就應當被認定為不動產抵押權設立的依據。即使沒有辦理他項權證,也不影響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不妨礙抵押權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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