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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和廣告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房子和廣告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有過購房經歷的人可能都清楚,很多時候在看房的時候,銷售人員說的或者開發商打出的售樓廣告,其實與房子的實際情況差距是很大的。那現實中,購房主要是遇到房子和廣告說的不一樣,這種情形應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房子和廣告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銷售廣告可以成為合同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通常情況下,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如果沒有寫入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不產生合同約束力。但《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根據《解釋》,開發商的售房廣告、宣傳資料如果有不實或虛假的說明、承諾,開發商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二、何時開發商雙倍賠償買方

在《解釋》出臺前,法律實踐中對商品房買賣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返還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尚存爭議,但《解釋》的出臺完全肯定了雙倍返還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並明確規定了五種具體情形: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是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是在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是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由此五種情形導致業主無法取得房屋,或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時,業主除可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可見《解釋》大大加重了開發商的責任,如果開發商存在以上五種欺詐情形,將會非常的不利

可能購房者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了,因此實踐中不能輕信售樓廣告或者銷售人員所說的,還是要實際的看過房子的情況了之後,再決定是否購買。但要是購買的是期房的話,則此時也要做好相應的準備,對銷售人員承諾的東西,建議採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

標籤:房子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