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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怎麼撤銷?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並對其活動予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若監視居住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五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辦案機關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期限內未能辦結的,辯護律師可以要求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要求變更強制措施。對被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案機關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期限內未能辦結的,辯護律師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怎麼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