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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流程有哪些?


協議離婚的流程有哪些?

自從民法典出臺之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規適用上發生了許多改變,其中就包括協議離婚,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後程序上發生了變化。那麼協議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呢?

  民法典規定,夫妻通過協議離婚的,首先要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過了冷靜期後,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女方存在出軌行為,離婚時要提交什麼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材料。

2、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3、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種類聊天記錄等材料。

4、捉姦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5、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6、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

7、證人證言。

  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共同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入房間等行為的錄影和照片等。

  按規定,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判決不準離婚,或者夫妻雙方被調解和好,若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可以在六個月後再起訴。

  所以,如果沒有新情況,比如被實施家庭暴力隨時有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會不被受理的。

  並且,再次起訴離婚時,要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確定起訴法院

  根據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起訴時通常是去對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不過,對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去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去對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其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就到自己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進入訴訟內調解

  經調解後可能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

  (3)離婚調解無效,將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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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離婚 協議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