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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流程有哪些

離婚6.28K
協議離婚的流程有哪些
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式為: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3、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離婚協議書,列印或手寫都可以,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必須親自書寫,不能列印;有些地方婚姻登記機關需要當事人將離婚協議書儲存在軟盤上一併提交。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第一、二項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並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簽名。
(二)查驗本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宣告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宣告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影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標籤:流程 離婚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