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屋在徵收時要注意這三個時間節點!
導致房屋無證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最常見的可能就是因歷史遺留問題所造成的,也有些是因為不知道辦理房產證,或是知道要辦理房產證,但相關部門不給辦等。那麼在面對徵地拆遷時,無證房屋的補償到底是怎樣的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如果一律把無證房屋認定成為違法建築是非常不合理的。
所謂的違法建築是違反法律、法規在都市計畫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或者是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築。
2008年1月,我國《城鄉規劃法》實施。該法第一次明確提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翻建、重建、加建等行為的相關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由上來看,就是說2008年以後建的房子必須都辦理房產證,不然就會被認定成為違法建築。因此,被徵收人要注意自己房屋建設的時間節點。因為從2008年開始,就對違法建築有了明確的規定了。
此外,1982年公佈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首次提出了宅基地的面積規定,提出村民建房用地,由省級政府根據山區、丘陵、平原等不同情況規定用地限額,縣級政府規定宅基地面積標準。
在此之前,沒有法規條例對宅基地面積有過統一規定。因此,只要是在這個時間段前所建的房子佔用的宅基地面積不管多大,只要日後沒有再擴大,都是合法的。
不過,此後1987年1月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對於1982年《村鎮建房和地管理條例》公佈以後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實施期間,建設住房宅基地超面積的,經過地方政府依照國家政策處理後,可以維持現狀並進行確權。
依照以上三個時間節點來看,如果房子是2008年以後建的,包括改建、擴建、翻建都要辦理房產證,如果沒有房產證那麼在徵地拆遷時就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且獲得的補償也就非常的低,甚至是沒有補償。
可如果房子是在2008年以前建的,但在2008年以後就有改建、翻建以及擴建的情況,那麼2008年以後的部分就只能按照違法建築來給予補償了,但是2008年以前的可以得到正常的徵收補償。
其次就是,房屋是在2008年以前建的,在2008年以後也沒有擴建、翻建以及改的情況,那麼就可以得到和有證房屋一樣的徵收補償款。這樣的無證房屋大多是由於歷史遺留原因所造成的。不過昌運拆遷律師提醒大家一下,如果現在還能補償房產證的話,儘量還是辦理一下吧,好在徵收時有理有據的拿到補償,省得跟徵收方去解釋。
對於以上這種無證房屋的情況,如果徵收方直接認定成為違法建築,故意降低補償,被徵收人是可以拒絕的。因此我們一旦遇到自己的房屋面臨徵收但徵收方認定房屋為違法房屋時,一定要及時的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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