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我,合理嗎?被公司辭退怎麼要求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在企業經過培訓或者調崗後仍然不能勝任,企業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有一種錯誤的認知,“我覺得這員工幹活兒不行”就算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因此產生了不少的勞動糾紛。
以“不能勝任工作”解僱員工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提前約定:對於員工的工作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和考核標準應當提前書面約定,並向員工告知,沒有標準就無法證明不勝任;
2、工作合理:對員工的工作任務應當合理,制定過高的工作任務,員工無法完成不能認定為無法勝任工作;
3、普遍性:很多員工都沒有完成工作目標,不能針對個別員工進行處罰,要麼嚴格執行要麼規定失效;
4、培訓或調崗: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沒有培訓或者調崗的過程,直接解除合同也會判定為違法解除;
5、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解除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應當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真實案例:
喬某2011年4月入職瀋陽某保險公司從事汽車保險渠道經理工作。
2019年11月,公司變更為xx保險遼寧分公司,喬某重新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轉崗為車商保險銷售人員,新崗位有硬性的任務考核。
2020年11月4日,喬某還在公司上班,公司在毫無溝通的情況下向她家裡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其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
喬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辭退賠償,勞動仲裁未予受理,後訴至法院。
員工主張:
我們當時從原公司轉至現在公司籤合同時,公司就給我們兩種選擇,要麼自動離職,要麼轉崗。
當時是被逼無奈的情況下才選擇轉崗,約定的業績目標特別高,沒有誰能達成,公司就是逼我們自動離職的。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公司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喬某業績不合格,但並未明確約定業績合格的達標金額,也未能舉證證明已告知喬某業績達標數額。
喬某2011年入職,在工作近十年後不能勝任工作顯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
故公司解除與喬某的勞動關係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最終判決: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公司向喬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4000元(3200×10×2),代通知金3200元。
以下勞動糾紛均可儲存相關資料,維護合法權益:
1、被無故解僱;
2、未購買社保;
3、未簽訂勞動合同;
4、工傷賠償糾紛;
5、單位拖欠工資;
發現上述問題,都可以有法律途徑幫助您爭取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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