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強制拆遷停水停電時被拆遷人該怎麼維權呢?
現在人們的生活離不開水電的提供,如果因為強制拆遷而導致人們的水電被停的話,這樣毫無疑問是違背了法律規定可強制拆遷的情形,徵收方雖然有強制拆遷的權力,但是也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
一、徵收方強制拆遷停水停電怎麼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房屋強制拆遷該怎麼辦
(一)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為可訴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為可複議
從房屋徵收糾紛行政複議的原則來看,將其範圍限定在徵收管理機關或其他部門就徵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遷過程涉及許多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機關作出的建設專案審批、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認定拆遷單位的資格、安置辦法、裁決、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為,當事人均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過程的兩個環節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作為救濟途徑:一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二是對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徵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三)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限
《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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