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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達成的協議效力

法律1.45W
離婚前達成的協議效力
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
沒有進行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時有效的。男女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和處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只要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協議就認定為生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家庭關係條款釋義中規定,關於約定的方式,本條第一款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更好地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避免發生糾紛。當然如果夫妻以口頭形式作出約定,事後對約定沒有爭議的,該約定也有效。夫妻以書面形式對其財產作出約定後,可以進行公證。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夫妻對財產關係的約定,應當進行公證。這種觀點不符合公證自願的原則,而且公證只具有證明的效力,不是約定生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