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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童工的後果有哪些

法律1.22W
僱傭童工的後果有哪些
僱傭童工的後果有哪些
按《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1991年頒佈的《禁止使用童工的劃定》,應承擔下列責任,即用人單位僱傭童工的後果。
1、對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分有權責令其立刻將童工送歸原棲身地。
童工被送歸原棲身地的用度,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2、勞動行政部分有權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先容童工的職業先容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實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對答應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其中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
3、對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戶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峻者,以及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者,勞動行政部分有權提請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銷其營業執照。
4、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對在被送歸原棲身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餬口用度。
醫療終結入行勞動鑑定 後,其應根據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
童工死亡的,其應發給童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喪葬津貼費,並給予經濟賠償。
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分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拐騙童工, 童工,強令童工冒險功課造成傷亡事故,以及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單位或個人,違背治安治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