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足參與網路賭博賭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會被量刑嗎?
一、不滿足參與網路賭博賭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會被量刑嗎?
不滿足參與網路賭博賭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就不會被量刑,《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二、賭博罪的犯罪情形有哪些
1、若是行為人故意設定圈套誘騙他人蔘加從而獲取錢財則是一種競合的行為,律師認為這裡設立圈套誘騙他人的行為是一種牽連行為,此行為構成為牽連犯。因為刑法分則和刑法總則對牽連犯表現不同的態度;分則條文對大多數牽連犯的處罰沒有作出明文規定;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規定了獨立的較重的法定刑;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目前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賭博罪牽連犯還未有明確的規定。
2、若是賭博參與人員為了要回賭博債當場搶奪錢物的,律師認為應該是賭博罪的繼續,因為在其搶奪行為目的是搶奪賭博所獲的錢財,是賭博罪的繼續行為或者說是附帶行為,屬實質上的一行為。故為實質的一罪所以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3、若賭博引起打架鬥毆,致人重傷或者直接行凶賭博的,對其定性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定賭博罪從重處罰;一種觀點是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賭博罪。
4、若賭博徒或賭博參與人員在賭博過程中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博資,或者經預謀而搶劫賭博場的,律師認為應該按照搶劫罪處理,因為這裡所述的情況不同於第二種假設情況,第二種假設情況是參賭博者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奪回自己輸掉的錢財;而這裡的情況是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博資,或經預謀搶劫賭博場,這種行為看似與賭博行為有關,但是其並不是賭博行為,而是搶劫行為,故應該定搶劫罪。
不管是利用手機、電腦等在網路上賭博的行為,還是在閒暇時與親屬或者是朋友聚在一起賭博,只要滿足了賭博罪的犯罪要件,那麼一定是會被量刑的。若是不滿足賭博罪的犯罪要件,此時最多會被判處支付一定數額的民事賠償金以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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