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沒有勞動糾紛的保證書
關於保證書中關於財產條款的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戶”的條款也並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
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
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小編贊成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係具有人身關係,不同於僅限於調整財產關係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係。放棄撫養權的承諾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並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於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婚內保證書有效麼
1、保證書中關於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如果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據此請求損害賠償。
2、保證書關於離婚時“放棄財產”的承諾,或者對將來離婚時雙方如何財產分割作出的單方保證,如果內容明確,應當視為婚內的財產約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這部分關於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3、保證書關於離婚時“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內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婚姻關係不是《合同法》講的合同關係,因此還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來看待。雖然,這種約定或承諾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並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就像雖然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在離婚訴訟中該協議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樣。但是,該保證書關於過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和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可以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夫妻關係財產保證書,只要是雙方在自願的情形下,且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那麼在婚內也是有效的。對於夫妻間作出的一些保證,無論是婚姻存續期間,還是其他情形下,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都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法主張的就是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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