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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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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範本
勞動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人社監罰字〔2017〕第002號

被處罰單位(個人):萍鄉市晨陽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湘東鎮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文新明電話:13707996591

(案由):欠薪

(認定的事實):你單位拖欠陳猛等6人2015年11-12月份工資合計叄萬零貳佰捌拾元整(¥30280),經我局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湘人社監限字〔2016〕第012號)責令改正後,逾期拒不改正且未以書面報送改正情況材料,

上述事實有陳猛等6人工資表、《限期改正指令書》(湘人社監限字〔2016〕第012號)、《行政處理告知書》(湘)人社監理告字〔2016〕第009號、《行政處罰告知書》(湘)人社監罰告字〔2016〕第009號等證據證明。

我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等

規定,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肆仟元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萍鄉市湘東區財政局(戶名:萍鄉市湘東區財政局,開戶銀行:農行湘東營業部,賬號:309101040003061-1)(收款單位、開戶銀行、銀行帳號等)繳納罰款,並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政府或

萍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訴就是勞動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