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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勞動糾紛的審理時期有多長

法律1.48W
仲裁勞動糾紛的審理時期有多長
仲裁勞動糾紛的審理時期有多長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1、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起算)
2、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3、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4、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大的不同是新法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算)
一般74天(7+7+60);特殊104天;全程一般45天;特殊60天(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