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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老師與學校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2.17W
幼兒園老師與學校解除勞動合同
幼兒園老師勞動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2.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該提前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懷孕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 甲方符合裁員條件裁減人員的可以解除幼兒園老師勞動合同

5. 因乙方工作責任心不強或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健意識,給甲方造成損失或者給甲方幼兒造成損害的。

6. 私下將生源介紹到其他園的

7. 故意洩露本園機密、重要檔案、資料和教材及本園技術手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