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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駁回起訴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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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駁回起訴程式
勞動仲裁駁回起訴程式
由於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式所以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拿到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十五天內,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要看仲裁裁決的性質。

(1)終局裁決(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申請撤銷)A、適用範圍: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補償金、賠償金,且標的額未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12個月的金額(包括涉及多項的,每項標的額均未超過)b、因執行國家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B、生效時間:

裁決書一經作出立即生效C、與訴訟的銜接:

勞動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15日內起訴(未規定法院級別)D、撤銷裁決a、用人單位申請b、收到30日內c、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

組成合議庭;

原則上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的情形與民訴二審同d、調解:

法院可以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書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e、證明裁定撤銷條件:

(類似於不予執行的條件)I、適用法律、法規錯誤II、違反法定程式III、無管轄權IV、證據偽造V、對方當事人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VI、仲裁員有貪汙受賄、枉法裁決的f、裁決被撤銷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准予撤銷的裁定書15日內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但中院駁回申請或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勞動爭議解釋3》)(可以理解為,當事人不能對該裁定提起上訴,但並不妨礙當事人主要指勞動者就該勞動爭議提起起訴)E、當勞動者向基層法院起訴時,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的,中級法院應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

勞動者撤訴或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30日內,申請撤銷裁決。

F、執行與撤銷a、勞動者申請執行,用人單位申請撤銷,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b、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申請或者其撤銷申請被駁回的,法院應裁定恢復執行其中,若其為被駁回,用人單位再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的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援。

c、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應裁定終結執行(2)非終局裁決A、適用範圍:

終局裁決以外的情形B、生效時間:

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15內未提起訴訟,生效C、與訴訟的銜接:

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提起訴訟勞動仲裁被駁回,說明已經進行過勞動仲裁,只是可能因為不符合仲裁的條件或者是一些其他的原因不審理,此時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因為此時的勞動爭議案件已經符合了立案的條件了,但是沒有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