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逮捕決定不服咋辦
一般怎樣區分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
1、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
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不可抗力一般表現為災難性事件,如颱風、地震等。而情勢變更則表現為合同基礎動搖,即當事人締約之際期待和重視的事實消除或並未出現,如價格暴漲暴跌等。
2、兩者的適用程式不同。
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變更和解除合同時所適用的程式不同。各國法律都規定,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並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則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定的變更、解除權,可以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或變更合同。但在情勢變更的情形下,當事人要援用情勢變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駁回當事人的請求,則該當事人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3、兩者之間不存在對應的關係。
在相互關係上,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之間並不存在一一對應的關係。也就是說,不可抗力的發生並不必然導致情勢變更,如果不可抗力並沒有導致使合同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而引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就沒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可能。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不僅侷限於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
4、兩者的功能不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事由,在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中均可適用,一旦出現了不可抗力,則產生債務人依法被免於承擔民事責任,也可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而情勢變更原則屬於合同履行的原則,其功能在於指導合同正常履行。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情勢變更的出現仍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從而應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
5、兩者的後果不同。
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都能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但是兩者產生的後果存在明顯的差異。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無論是全部不能或一部分不能,也無論是一時不能或永久不能,都必須是該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而適用情勢變更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情形,則並不要求合同履行不能,而此時合同仍然能夠履行,只不過履行代價過於高昂,且強行履行將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嚴重的利益不平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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