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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界定盜竊和侵佔

法律2.82W
怎樣界定盜竊和侵佔
怎樣界定盜竊和侵佔
物件、客觀、犯意時間有區別。
盜竊罪和侵佔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物件不同。侵佔罪的物件僅限於行為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行為人在實施侵佔行為之前,已經持有他人財物;而盜竊罪的物件僅限於他人持有之動產。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行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財物。即侵佔罪的物件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盜竊罪的物件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侵佔罪非法佔有財物時,被佔有的財物已在行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行為人只要採取欺騙、抵賴等手段使持有變為非法佔有。侵佔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盜竊罪在非法取得財物之前,財物並不在自己實際控制之下,行為人須通過祕密竊取的手段才能實現非法佔有。構成侵佔罪,除數額較大外,還要求具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這一情節;而盜竊罪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如多次盜竊,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也可構成犯罪。即使在盜竊他人財物之後,又退還他人的,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3)、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不同。侵佔罪既然是將自己已經持有的他人之物轉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產之後,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形成於持有他人財物之時;而盜竊罪是將自己沒有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財物轉歸己有,其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控制他人財物之前。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