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工資範圍年終獎
代通知金工資範圍年終獎是否包含
代通知金的賠償數額是平時的工資而不會將年終獎包括在範圍內。
“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在實務中俗稱“代通知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代替通知期的金額”,有些媒體把“代通知金”寫成“待通知金”是不對的。
“代通知金”源自於香港僱傭條例,並不是我國勞動法律中的一個正式名詞,意思是僱主或僱員只要給予對方通知期內僱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可無需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合約。深圳在1994年頒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將該制度引進,2007年,《勞動合同法》頒佈,移植了該做法,在法律中確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
綜上所述,就算是在年末要發年終獎的時候被突然辭退也不能直接將年終獎的發放標準作為是代通知金的數額底限,因為代通知金具體的數額是根據員工的工資而不是實際能夠得到的獎金為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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