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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證明分居的事實情況

法律3.11W
怎麼證明分居的事實情況
怎麼證明分居的事實情況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或者雙方承認分居的錄音;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書;居委會居住證明;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共同朋友、親戚或鄰居的證人證言。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