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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定製商品的定義

法律1.6W
消費者保護法定製商品的定義
消費者保護法定義
“消費者”這個平凡字眼,其法律內涵卻值得商榷

我國《保護法》雖未直接明確消費者的定義,但第二條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那麼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主體地位和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人。

消費者的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得的利益。

消費者的權益包括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應享有的權益,也包括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應享有的權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指消費者所應享有而被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所認可的、獨自享有的權利。社會保障及法規保護的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意給經營者造成侵害,或者由於消費者故意或過失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社會與法律對之不予保護。保護消費者權益絕不是無原則、無界限地予以保護。

消費者的這—定義具有的法律特徵:

(一)消費者的主體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人們在生活性消費過程中的消費權利不受經營者的侵害,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最終消費的主體。自然人作為消費者是不受年齡、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社會地位等條件的限制,也就是說,任何人無論其自身的具體情況如何,都可以成為消費者。消費者包括:一個國家領域內所有的人;一切活著的自然人;居住生活在一個國家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這些人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服務,或使用他人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費用的服務。

(二)消費者的消費客體包括商品和服務。

商品和服務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用於生產消費過程中,有的是用於生活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消費的商品和服務是指用於生活消費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務。這裡的商品是通過流通過程銷售的那部分產品,不論是否為經加工製作的產品或天然品,也不論是否為動產或不動產,更不論是否為成品、半成品或原料。這裡的服務是指與生活消費有關的,經營者有償提供的可供消費者利用的任何種類的服務。

(三)消費者的消費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

作為消費者其消費的商品和服務是自己或其他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從經營者那裡獲得的。這裡一定的方式就是消贊方式,一般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購買是人們直接有償獲得商品的手段,使用是人們實際消費商品的行為和過程,接受既是人們直接獲得服務的手段,也是利用服務的過程。這—消費的過程一般是通過支付等同於商品、服務價格的貨幣而實現的,同時還可以通過提供其他形式的代價(如勞動、提供便利條件等)而實現消費目的。甚至不支付任何代價而由經營者贈與的商品或服務也屬於消費者實現消費目的的消費方式。這些消費方式都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四)消費者的消費是屬於生活性消費活動。

我們知道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或使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人。這一定義告訴大家,任何人只有在其進行消費活動時他才是消費者。消費活動的主要內容,一是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二是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三是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務。消費者是為了個人生活需要而購買或使用商品與服務的,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這也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根本區別。

(五)消費者的權利是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主體地位並得到特定保護的。

人都是消費者,但“人”與“消費者”概念是不能等同的。消費者概念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所提出的一個具有特定含義的概念,即在人類社會商品經濟發展後出現的具有特定的經濟和法律含義的概念。因此,僅僅在經濟生活中實際上存在著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分離的事實,仍然不會出現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消費者概念。它必須由國家以專門的法律即消費權益保護法規定和確認才能出現和存在。因此,消費者是與政府、經營者並列構成並參與市場經濟執行的三大法律主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