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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第四十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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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第四十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監察法第四十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1.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
2.監察機關依法開展調查工作,監察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時,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或者報告、意見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字、蓋章。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式請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