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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雙方可否自行和解

法律2.51W
當事人雙方可否自行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能否自行和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即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以解決他們之間的民事權利爭議,從而結束執行程式,這被稱為執行和解。執行和解與調解不同,調解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調解在審判程式中廣泛運用,但在執行程式中,執行員不能主持調解。因為案件一旦經過審判程式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即被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只有經過審判監督程式,才能改變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和解是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的協議,體現了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人民法院仍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執行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在執行程式中,雖然不能進行調解,但是民事訴訟法卻允許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這是由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基本原則決定。審判終結後,權利人的權利雖然被人民法院的判決所確認,但他仍有權處分這種權利,執行和解是權利人處分自己權利的意思表示,只要這種和解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如果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執行人員應當對當事人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對違反國家規定的和解協議不予批准。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協議,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執行程式隨之結束。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原已生效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如果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當事人不得再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