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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能否缺席判決

法律1.79W
簡易程式能否缺席判決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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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能否缺席判決 什麼情況下適用於簡易程式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由此,簡易程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
(2)受理程式簡便。在簡易程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於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令、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4)審判組織採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並獨自作出判決。
(5)庭審程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辨認意見後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式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6)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
(7)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等。   
簡易程式有法定的適用範圍。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時適用簡易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