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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外工程索賠條件

法律1.21W
合同以外工程索賠條件
所謂工程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該滿足那些條件?
承包工程中,常見的可以提出索賠的事件有:   (1)建設單位〔發包方)沒有按合同規定的要求交付設計資料、設計圖紙,致使承包方延誤工程進度,並導致費用增加。   (2)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鑽設工程量清單未列出的探孔,或開挖探坑而發生的費用。   (3)在施工現場發現文物古蹟,為處理這些文物而支付的費用。   (4)監理工程師批准覆蓋或掩埋的隱蔽工程,又要求開挖或穿孔複驗,且查明工程符合合同規定,並將開挖或穿孔部分恢復原狀,由此而發生的費用。   (5)由於意外風險(如戰爭、暴亂等)使工程遭受損壞,按監理工程師指定的範圍和要求,予以修復或修理所發生的費用。   (6)由於非承包方原因,發包方(監理工程師)指令中止工程施工。   (7)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或由於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而不能按投標書規定的期限內開工。   (8)建設單位(發包方)未能根據合同規定,按承包人提交監理工程師的施工進度計劃要求,及時提供施工場地,由此而延誤工期或增加費用。   (9)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向由建設單位僱用在現場工作的人員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10)由於運送大型機械裝置,而對可能受損的橋樑道路進行補強加固,並經監理工程師同意所支付的費用。   (11)凡合同未明確規定提供樣品進行檢驗的材料,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供材料樣品並進行檢驗所發生的費用。   (12)已竣工或部分竣工的工程,須經一定的荷載試驗或檢測方能確定其是否達到設計要求,但合同未作明確規定,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進行檢測或試驗且經檢驗表明已達到設計要求,因此而發生的費用。   (13)由於合同未規定的額外附加工程量,或合同規定的非由於承包方違約的其它原因而延長工期,並在上述情況發生後儘快向監理工程師申明理由,經其審查批准。   (14)在工程施工和保修期內,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工程的缺陷進行調查和維修,而缺陷不是由於承包方未遵守合同所造成並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由此而發生的費用支出。   (15)在施工過程中,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改變合同規定的工作數量或質量要求,或增加任何額外的附加工作,由此而增加的費用支出。   (16)由於設計變更、設計錯誤、發包方(監理工程師)錯誤指令造成工程修改、報廢、返工、窩工等。   (17)發包方要求加快工程進度,指令承包方採取加速措施。這隻有在如下兩種情況下才能提出索賠:   a.己產生的工期延長責任完全非承包方引起,發包方已認可承包方的工期索賠。   b.計劃工期沒有拖延,而發包方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及早投入使用。   (18)建設單位(發包方)沒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支付工程款。   (19)物價大幅度上漲,造成材料價格、人工工資大幅度上漲。   (20)國家法令和計劃的修改,如提高工資稅,提高海關稅等。   (21)由於工程所在國政府或其授權的金融機構變更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所用貨幣的匯率或實行匯兌限額,而使承包方受到損失。   (22)不可抗力因素,如反常的氣候條件、洪水、地震、政局變化、戰爭、經濟封鎖、禁運等使工程中斷或合同終止。 以上是對所謂工程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該滿足那些條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