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勞動合同的延續
勞動合同沒續簽是自動延續嗎
續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由於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已經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續簽勞動合同可能會涉及崗位、職位、工資、保險、福利等內容的變化,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進行協商,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如若原勞動合同中有部分內容仍適用,也應在新的勞動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便於雙方明確權利義務。
2、續簽勞動合同還可能涉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續訂時,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勞動者均可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此外,合同到期時,在用人單位處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員工也有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滿,部分勞動者是否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或“停工留薪期”或“醫療期”等特殊保護時期。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用工屬於什麼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由此看出,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簽的,視為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是原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續延。由於雙方並無書面勞動合同上的約束,一方當事人可以徑行終止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這段時期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嗎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適用雙倍工資罰則的起算點是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給了用人單位一定的寬限期,便於新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實際用工中協商並確定合同內容。
而勞動合同到期後再簽訂,由於勞動者已經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雙方也有訂立合同的經驗,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應該已就是否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有所協商,因此自勞動合同期滿一旦未續簽,則從期滿的次日起開始支付雙倍工資。
綜上所述,簽訂勞動合同是用於約束勞動者與勞動單位之間的行為,用以規範雙方的。如果合同已到期,就說明合同所保障的工作時間已經超出了範圍,其勞動關係已經沒有被明確說明,則其勞動關係已不為合同所保護,是不存在,因此如果繼續維持,需要及時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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