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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作為原告

法律1.36W
誰作為原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解除收養關係的主體是誰作為原告?

應將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列為原告,送養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筆者同意這種觀點。理由是:(1)未成年的被收養人享有起訴權。起訴權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審判權保護其實體民事權益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雖然未成年的被收養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他們作為我國的公民,就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即只要其合法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執時,他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原告的資格。(2)被收養人是收養法律關係的主體,因此在解除收養關係訴訟中,被收養人勢必是訴訟主體。收養是一種身份法律關 ······尊敬的使用者,您好:請登入後檢視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