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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執行手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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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執行手段有哪些
仲裁裁決執行手段有哪些

仲裁裁決的執行措施,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時所採取的方法和手段。人民法院在執行仲裁裁決書時,可以根據被執行物件的具體情況,分別採取以下強制執行措施:


1、對金錢債權的執行措施:金錢債權,就是指仲裁裁決書中所確定的實體權利為金錢權利,即責令義務人向權利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對這種裁決可以採取下列執行措施:①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②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人。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④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⑤對特殊標的的執行措施。


2、交付財產和完成行為的執行:交付財產和完成行為的執行,是指為實現生效仲裁
裁決書所確定的責令義務人向權利人交付特定財產或者完成指定行為的義務,人民法院針對被執行人的特定財 產或者行為所採取的執行措施。


①對財產交付的執行。 具體包括:經執行員交付;由有關單位轉交;由有關公
民交出。②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③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④辦理財產證照轉移手續。


3、強制被執行人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強制支付遲延履行金或者延期利息,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沒有按法律文書確定的限期履行義務所採取的執行保障措施。


強制支付遲延期間債務利息主要適用於 執行金錢債務,強制制度遲延履行僅適用於給付金錢以 外的其他案件。


4、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是指被執行人不能清償
到期債務,但是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5、參與分配:參與分配,是指在仲裁裁決書的執行過程中,債務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根據的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就其所享有的債權平等受償的制度。


6、繼續執行:繼續執行,就是在仲裁裁決的執行中,對於義務人
暫時沒有履行的債務部分,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