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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

法律2.5W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
什麼是未成年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哪些範圍的勞動?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國家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髮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採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8)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6次以上並每次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50次的流水作業;  (17)鍋爐司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