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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貸款合同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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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貸款合同哪幾種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補辦購房合同分為哪幾種情況

在不同的時期所採取的補救措施各不相同,大致分為以下三種:

1、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

如果是在做預售登記前購房者將合同丟失的話,只需將剩餘的合同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費。

2、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但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

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所採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宣告合同作廢,到三個月期滿後,拿著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登出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後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

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包括刊登宣告的費用,合同的工本費,新合同的印花稅。

3、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已經辦理銀行按揭後

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議,並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因為原先的購房合同已經登出了,換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說購房者和銀行所籤的借款合同裡的合同號已經發生變化了。

儘管購房合同裡面的內容沒有變化,但根據《合同法》規定,該借款合同已經發生變更,則需要和銀行籤變更協議。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和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

綜上所述,人們到開發商購買商品房,雙方會訂立購房合同,這份合同要妥善儲存好,如果丟失,要及時去補辦,到售樓處說明理由,提供首付發票憑證後,現場應該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內容和原來合同一致,購房合同是辦理按揭及抵押貸款的重要憑證。